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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这些人可免费游景区、免公立医院门诊费、减免公交地铁费!

沈阳网 2024-03-25


献血不只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对生命的尊重,一种对社会的参与和奉献。每一滴血液的背后,都是对生命的珍视和对爱的传递。


为了切实做好无偿献血工作,《沈阳市献血条例(草案)》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条例(草案)》,按照国家卫健委推荐落实“三免”政策要求,自愿无偿献血达规定次数者,可以享受免费游览政府主办的公园和景区、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适当减免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相关费用等待遇。



明确

献血者激励和保障措施


据了解,在充分吸收借鉴献血立法先行城市的有效举措基础上,《条例(草案)》突出了沈阳特色。如在政府领导中,突出区、县(市)级政府在所辖区域的主体责任,将符合国家要求的驻沈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沈高校的献血工作通过所在区进行属地化管理,有利于有效推进无偿献血工作;制定专门条款,扩大享受献血者用血待遇的亲属范围,由仅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的直系亲属扩大到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在内的近亲属。

根据《条例(草案)》,献血者用血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无偿使用血液,五年后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四次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奖励,并终生无偿使用血液;


(三)单采血小板的献血者,按照献一个治疗单位折合全血四次享受用血及核销血费的待遇;

(四)配型成功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四次享受用血及核销血费的待遇。献血者的近亲属享受下列待遇:

(1)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后五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2)配型成功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终生无偿使用累计不超过八百毫升的血液;
(3)累计献血四十次以上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后五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4)稀有血型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后五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鼓励

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

每年献血一次


根据《条例(草案)》,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周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高等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并对献血活动给予保障,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每年献血一次,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

同时,聚焦沈阳市无偿献血工作的主要矛盾,加强团体献血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献血年度计划,明确献血任务;针对沈阳市高校众多的特点,制定鼓励高等学校为参加献血活动的学生给予学校德育学分考核加分的条款。

明确

献血者激励和保障措施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按照国家卫健委推荐落实“三免”政策要求,自愿无偿献血达规定次数者,可以享受免费游览政府主办的公园和景区、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适当减免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相关费用等待遇。


其中,献血达二十次以上者,免费游览政府主办的公园和景区;献血达三十次以上者,除享受前项优待外,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献血达四十次以上者及成功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者,除享受前两项优待外,还可以适当减免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相关费用。


为了给予在无偿献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予以更高程度的肯定,《条例(草案)》提出,荣获沈阳市相关表彰的个人在表彰年度与献血者同样享受“三免”政策。




来源:沈阳日报
编辑:皇甫宇麒
责编:陈锦芳
主编:李淳
监制:胡阳
出品: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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